2月1日,記者從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獲悉,該中心發布《關于開展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業務的通知》,提出從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業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縣(市、區)管理部負責受理繳存人申請。
即在政策實施期間,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及配偶在該市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時,可申請將本人在清遠市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作為首期款,一次性劃轉至該住房對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預售款監管賬戶。
為確保公積金資金安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收到公積金支付的首期款后30日內為相關繳存人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被撤銷、被解除或者被確認無效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直接將公積金支付部分全額原路退回,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做好相關協助、督促工作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逾期未能退回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將該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暫停撥付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內全部預售資金直至完成上述退還手續。